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核出口物項及相關技術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1.《核出口管制條例》
2.《核進出口及對外核合作保障監督管理規定》(國防科工委令第10號)
四、受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
五、決定機構
國防科工局、商務部。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國務院指定的專營單位。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條件:申請單位具備法定的申請條件,所提的申請材料內容準確、完整清晰、真實有效。
2.標準:不損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符合相應的雙邊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規定;接受方政府作出符合《核出口管制條例》要求的保證,并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有相應的保障監督協定,且生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
2.拒不承擔核出口相關義務;
3.在出口申請過程中,隱瞞相關出口涉及損害國家利益或破壞國家外
交大局的相關信息;
4.涉及第三方轉讓時,原供應國不同意相關轉讓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1 | 出口申請單位從事核出口的專營資格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 |
2 | 出口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 |
3 | 合同或協議的副本 | 復印件 | 1 | 紙質 |
4 | 核材料或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分析報告單(當出口物項為核材料或反應堆用非核材料時) | 原件 | 1 | 紙質 |
5 | 最終用戶證明 | 原件 | 1 | 紙質 |
6 | 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書面承諾文件 | 原件(由國防科工局向接受方政府提出要求) | 1 | 紙質 |
7 |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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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或機要交換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2.信函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100048,
(010)88581382,88581258。
3.傳真接收:(010)88581516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等,基本流程如第十條所述。
(二)申請變更。出口物項、最終用戶等發生變更的,及時提出修正或重新申請。修正的,補充修正材料,自修正材料影響的審查環節開始按一般程序重新審查;重新申請的,自受理開始啟動一般審查程序。
(三)申請撤回。申請人中止核出口時,應當及時撤回核出口申請。撤回的,辦理人員按當時的審查進度,撤回征求原供應國意見、政府承諾要求或同意出口意見等;同時對撤回原因進行審查。
十二、審批時限
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原供應方政府部門回應、接受國政府部門出具政府承諾等不計入時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報國務院審批的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一)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申請核材料出口,由國防科工局審查,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申請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出口,由國防科工局初審,商務部復審并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二)文件批復
申請出口合同生效,由國防科工局發文批復生效。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機要交換方式或現場領取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向管理部門咨詢其申請事項的辦理進展;
2.申請人有權對被予以拒絕的申請事項向主管部門質疑并要求重新審理;
3.申請人有權對涉及商業秘密的申請事項要求辦理部門予以保密。
(二)依據《核進出口及對外核合作保障監督管理規定》及《核出口管制條例》,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應按照相關法規條例規定,如實提供出口審查所需材料,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核出口申請單位在收到核出口許可證后,應在發貨日前20天內,將出口物項(包括相關技術)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事項書面報告我處。如果出口物項是核材料,且數量小于《核進出口及對外核合作保障監督管理規定》附件一所列之數量,應在發貨日前10天內將出口物項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報我處備案。
3.同無核武器國家進行核出口以外的核合作的單位,應根據中國關于不擴散核武器的政策、嚴格執行中國同上述有關國家簽訂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以及中國同國際原子能機構簽訂的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4.從事對外核合作的單位,應在與對方簽訂合作協議前將協議文本報國防科工局審核,并在此種合作實際開始(含合作內容、規模發生變化)后30日內,根據實際合作的內容按照規定格式向國防科工局提交報告。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電話咨詢:(010)88581382,88581258。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581256、(010)88581422。
(二)電子郵件投訴:law@sastind.gov.cn(內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訴:國防科工局綜合司或直屬機關紀委(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車路線:(航天橋東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運通106路等。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